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财会〔2019〕1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赣单位,省属企业:
为指导全省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子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7月29日
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全省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境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更好的履行本职工作。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操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本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部门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第八条 省财政厅组织建立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其中:网络培训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在江西省财政厅官网和“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开放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平台;现场面授培训由县级以上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十条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省财政厅公布的网络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现场面授培训机构或认可的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三)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和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四)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财政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五)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内部控制等会计专业知识培训;
(六)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设区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考试;
(七)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类知识竞赛;
(八)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
(九)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十)承担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
(十一)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十二)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十三)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十四)作为评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评审工作;
(十五)作为授课老师参与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进行现场培训工作;
(十六)参加组织、人社等部门组织的人才培训;
(十七)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鼓励和推广网络教育,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有多种形式获得,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因故未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原则上应在次年补学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按属地化原则,由县级以上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具体学分计量标准和登记管理见附件。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不断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在“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模块,如实记载继续教育情况。
第五章 施教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包括现场面授培训机构和网络培训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会计专业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现场面授培训机构还应具备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会计专业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充分发挥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会计行业组织(团体)、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和国家会计学院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现场面授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网络培训机构由省财政厅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向社会公开培训对象范围、教学计划、学习任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每期培训教学方案(含教学安排、师资课件、时间地点、授课对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应于实施 5日前报所属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参照上述要求报送具体教学计划。
第二十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首次向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报送教学计划时,应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五款明确的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首次向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继续教育培训事项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证明材料。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报送。
第二十一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完善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二十二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在完成会计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总结、学员成绩等相关信息报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向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出勤、测试考核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进行与继续教育内容无关的活动;
(三)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四)将继续教育任务转包其他机构或个人;
(五)恶意竞争,扰乱继续教育管理秩序;
(六)教学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七)聘用不符合要求的师资开展教学活动;
(八)泄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身份信息;
(九)不服从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更高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作为申报更高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执行本办法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对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教学管理和师资建设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内容至少包含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教学场所、师资管理、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培训学员数量、学员反馈意见、收费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行为,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 2007年7月5日印发的《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赣财会[2007〕11号)和2013年9月10日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赣财会〔2013〕42)同时废止。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和登记操作细则
附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计量标准和登记操作细则
为科学合理地确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及时有效地进行登记,根据《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学分(1学时为1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第二条 参加《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省财政厅公布的网络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现场面授培训机构或认可的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且通过测试考核的,按培训时间折算相应学分;
(二)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且通过测试考核的,按培训时间折算相应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和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培训,每次培训结束后,按培训时间折算相应学分;
(四)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财政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且通过测试考核的,按培训时间折算相应学分;
(五)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内部控制等会计专业知识培训,按培训时间折算相应学分;
(六)通过财政部、省财政厅、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考试,折算为 90学分;
(七)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按会议时间折算相应学分;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类知识竞赛,折算为 90学分;参加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类知识竞赛,获得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未获得表彰的折算60学分;
(八)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 90学分;
(九)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 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十)承担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 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十一)在国内统一刊号( CN )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十二)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 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十三)参加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按所属协会确认的学分进行认定;
(十四)作为评委参加本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评审工作的,每次折算为 30学分;
(十五)作为授课老师参加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进行现场培训工作,每半天折算为 20学分;
(十六)参加组织、人社等部门组织的人才培训,按培训时间折算相应学分;
(十七)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学分计量标准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折算相应学分。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由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模块,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五条 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前应向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办法等进行备案,经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在 3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学员培训情况报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财政厅公布的网络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并通过考试的,学分记录将自动登记到“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继续教育管理模块;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现场面授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现场面授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信息后 10个工作日内,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审核登记;
(三)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二条中(二)至(七)以及(十四)形式的,由组织培训和评审的财政部门在工作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参加省级(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评审的,由省财政厅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二条中(八)至(十三)以及(十五)和(十六)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继续教育管理模块,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或持相关证明材料至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信息或资料后 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登记;其中,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由省级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集中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七条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继续教育管理模块查询本人的继续教育信息。
第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人员信息管理一信息修改中进行信息变更;从外省调入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在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人员信息管理一信息采集中按要求进行信息采集,上传近三年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资料,由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并按规定参加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